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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2-07

施行日期:1983-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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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六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六十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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