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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5-16

施行日期:195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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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3日〔57〕院办字第080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揭发,人民法院是否直接受理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不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应将检举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法实施后的重婚案件时,可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法制办字第811号“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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