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体)公司连云港碱厂与湖南省邵阳市西区轻化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体)公司连云港碱厂与湖南省邵阳市西区轻化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经请字第04号请示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经请第106号请示收悉。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连云港碱厂与湖南省邵阳市西区轻化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和六月十六日,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连云港碱厂(下称碱厂)与邵阳市西区轻化供应站(下称供应站)分别签订两份购销纯碱合同。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供方库(注:碱厂仓库),碱厂所在地连云港市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没有变更合同约定。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本案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邵阳市西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