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9-10-1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