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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文字号:行他字第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4

施行日期:200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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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10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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