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对三重水灾损害赔偿事件监督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台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152088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督导本府所属捷运工程局及其承包厂商办理艾利台风三重水灾所发生损害赔偿事件(以下简称本损害赔偿事件),特设台北市政府对于三重水灾损害赔偿事件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损害赔偿事件工作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损害赔偿事件之处理原则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损害赔偿事件理赔作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其它相关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指派副市长兼任,综理本会事务;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聘请府外专家学者兼任,襄助主任委员办理本会事务;执行秘书一人,由市长指派本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及日常事务。
四、本会置委员十三人,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十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政府代表四人,由主任委员就下列局处会首长报请市长派兼之:
1.本府秘书长。
2.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3.本府工务局局长。
4.本府主计处处长。
(二)府外代表六人,由主任委员就法律、会计、消费者保护、社会救助等民间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六人报请市长聘兼之。
五、本会以每二周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
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因故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人担任主席。
六、本会开会时,得依讨论议题之需要,邀请本府有关机关首长或代表列席,必要时得邀请其它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列席。
七、本会决议事项,以本府名义送请本府相关机关办理。
八、本会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法规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相关机关派兼之,承办本会幕僚事务。
九、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或兼职费。
十、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法规委员会年度预算相关经费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