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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预演彩排厅使用管理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6

施行日期:2004-1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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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预演彩排厅使用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93)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894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宗旨:

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提升本市儿童演艺水准,增进表演艺术之发展,并提供各儿童表演艺术团体及个人预演彩排空间,做为演出前之预演彩排用,有效发挥预演彩排厅(以下简称本厅)之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厅开放时段如下: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晚间:六时至九时每时段应缴交新台币参仟元。申请人应遵守前项使用时段,如需提早或延长,事先应征得本馆同意,增加使用时间以每小时壹仟元计收(每逾半小时以一小时计)。另为确保本厅设施之完善,申请者应缴交保证金参仟元。

三、使用本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个人申请:

中华民国国民,或在台领有证件之国人,并曾于国内外公开演出之表演艺术中担任主要演出者,或于国内外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二)表演艺术团体、公司或基金会:

在我国登记立案且办理表演艺术资格者。

(三)学校:

设有音乐、戏剧及舞蹈之科系之学校。

四、演出内容:

(一)申请人所预演彩排之活动,应以儿童表演艺术为主,且应符合本厅功能及宗旨。

(二)本厅之使用申请不受理放映商业电影或办理与表演艺术无关之集会、晚会典礼、讲演及类似之活动。

(三)为确保公共安全与场地使品质,每场预演彩排之演出及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二百人为限,并须保持安静以维持本厅之秩序。

五、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及期限:

1.申请本厅之档期应于使用前六个月提出并缴费。

2.如有其它空档,申请人最迟应于预演彩排日前三日提出申请并缴费。

(二)送件内容:

1.本厅之使用申请表。

2.检附预演彩排之基本数据(内容类别型态、团体名称、人数)三份。

(三)送件方式:可挂号邮寄或于每周一至周五下午二时至五时亲自送件至本分馆业务组(地址:台北市景文街32号)。

六、缴费:申请人于接获档期通知后,应于本分馆指定期限内办妥申请手续及缴费(含保证金),逾期者视同放弃。申请人所缴之保证金,待使用后且保持本厅各设施之完整,再无息退还申请人。如本厅之设施遭破坏申请人应负损害赔偿义务,本馆得自保证金中抵扣,如有不足并予追缴。

七、取消与变更:

(一)如遇天灾、战争、国丧、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场地设施故障,因而导致节目部份或全部无法顺利进行,申请人得与本分馆重议档期;如因此取消档期,已收取之场地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情形比例,无息退还申请人。

(二)除前项之原因外,申请人不得取消档期,否则所缴费用一律缴交市府公库。

八、增加使用申请申请人如须增加彩排,得于使用日前二十日提出增加使用之申请,本馆得视档期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九、录像录音申请人经本馆同意得自备人员器材于厅内从事录音、录像或摄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如有发生违反以上之行为时,申请人应自负一切责任,若因而导致本分馆遭受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时,申请人亦负责一切赔偿相关费用」

十、损害与赔偿

(一)申请人对于本厅内外之公物设备,应妥善维护并保持整洁,使用完毕应立即回复原状,如有损伤,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二)申请人于申请演出期间,如有因使用器材不当或彩排不慎致发生意外事件,概由申请人负责。

十一、场地规范:

(一)申请人应于使用前五日派员与本馆技术人员召开技术协调会,并严格遵守协调结果。

(二)为维持本厅出入安全,申请人应于使用前五日缴交彩排者及工作人员之名册,以便本馆制作通行识别证。

(三)申请人自有设备或私有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馆恕不负责。前项自有设备或私有物品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迁离本厅,过期视为废弃物处置,本所得径行处理,所须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四)本厅内外全面禁烟、嚼食槟榔及口香糖。

十二、申请人于使用期间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分馆得禁止其使用,必要时,并得通知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国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危害社会善良风俗者。

(三)与申请演出内项目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

(四)彩排之活动有损及建筑设备或人员安全之虞者。

十三、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视须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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