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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作业有关领有所有权状建物预告登记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3

施行日期:2004-08-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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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作业有关领有所有权状建物预告登记注意事项

一、法令依据与目的:

(一)依据:

1.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以下简称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军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户身分而领有房屋所有权状者,比照原眷户规定办理之。」2.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注意事项柒之三规定,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人参与改建时,「如属改建基地者,应检附载明同意主管机关得径行办理建物拆除作业等相关程序之同意书;如属迁建眷村者,应检附载明愿配合主管机关改建期程办理建物拆除等相关作业,以及同意主管机关得径行办理土地法第七十九条之一之预告登记之同意书。」

(二)目的: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作业时,依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就领有所有权状之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军眷住宅,系以其所有权人为办理对象,故无论该住宅系座落于改建基地内或属迁建眷村范围,于眷户同意办理改建时起,均宜办理保全建物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之预告登记,以确定建物所有权人不再变动,俾利后续改建作业。

二、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预告登记未涂销前,登记名义人就其建物所为之处分,对于所登记之请求权有妨碍者无效。

三、办理对象及机关:

(一)登记名义人(被请求权人):办理保全建物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之预告登记时,固以建物所有权人为登记名义人,惟应注意建物所有权为共有时,应以全体共有人为登记名义人,并由全体共有人出具办理预告登记所需之相关资料。

(二)请求权人:本部既为眷改条例之主管机关,办理本项预告登记时宜以本部为请求权人,惟因办理程序须向当地地政机关申请送件,为顾及实际作业之便利性,应视个案由本部出具委任书,委由各军种或列管单位办理。

四、办理时机:

(一)办理预告登记之时机,应系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之建物所有权人所属眷村完成认证,经统计已达全村四分之三以上眷户同意并经本部核定改建时。

(二)是类人员办理认证之申请书应增列以下内容:「倘本村认证结果达四分之三以上眷户同意并经国防部核定改建,愿依国防部或军种列管单位通知配合办理建物预告登记、拆除同意等事宜,如未能依时限完成,视为不同意改建。」日后该建物所有权人如未依时限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等事宜,则应依不同意改建者之规定处理。

五、建物所有权人应办理事项:

(一)配合预告登记相关事宜:所有权人应出具同意本部办理预告登记之协议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配合建物拆除事宜:为配合本部将来建物拆除事宜,建物所有权人应出具拆除同意书(格式如附件二),该建物如有违建,亦应同时切结拆除违建部分。

(三)建物为共有者,除前二项书面均应由全体共有人出具外,如全体共有人协议由一人行使原眷户权益时,亦应同时出具切结书,约定其他共有人将来不得再行主张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之权益(格式如附件三)。

六、办理程序:

(一)应备文件:

1.申请书。(地政机关制式表格)2.登记清册。(地政机关制式表格)3.建物所有权人身分证明文件。(户籍誊本正本、身分证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4.建物所有权状。

5.建物所有权人印鉴证明。

6.建物所有权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之协议书。

(二)办理预告登记时,建物所有权人如不欲亲自办理者,得于备妥前项文件后,委任请求权人办理(格式如附件四)。惟应注意,各军种或列管单位受委任办理预告登记时,应于请求权人及登记名义人之委任书上盖用承办人职章,至地政机关送件时亦应携带识别证件,以利办理。

七、已办理预告登记建物之处理:

(一)建物座落本部管有之国有土地者:应配合该改建基地兴建时程及土地运用计画,予以拆除。如遇有特殊情形不宜将建物拆除或无法拆除者,则依个案检讨处理。

(二)建物座落其它土地者:建物座落土地如为非属本部管有之国有土地或一般民地,则宜先与土地所有权人(管理机关)洽商,若经土地所有权人(管理机关)同意以现况点还土地,则无庸就建物另为处理。若土地所有权人(管理机关)不同意现况点还,则建物仍应拆除,于腾空地上物后点还土地予所有权人(管理机关)。

八、眷村眷户达四分之三以上认证同意并经本部核定改建者,对不同意改建之建物所有权人,应依其座落土地区分处理方式如下:

(一)土地座落为本部管有之国有土地:

1.无拨地令者,限期拆迁,逾期则径以诉讼请求建物所有权人拆屋还地。

2.具拨地令者,因拨地令为使用借贷关系之性质,故应先终止该使用借贷关系后限期拆迁,逾期则以诉讼请求建物所有权人拆屋还地。

(二)土地座落为非本部管有之国有土地或一般民地:土地所有权人(管理机关)要求腾空返还者,得依土地所有权人(管理机关)之意愿委任本部提起拆屋还地诉讼;如以现况点还,建物则由土地所有权人(管理机关)自行处理。

九、其它:

(一)眷改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军眷住宅,其原眷户领有所有权状,且已达办理预告登记时机者,原眷户之配偶或子女申请权益承受时应分别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眷户之配偶或独子女申请权益承受者:受理权益承受之申请时,应以本部为请求权人,权益承受人为登记名义人,而办理保全建物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之预告登记。如因继承等原因致权益承受人与建物所有权人不同时,应由建物所有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预告登记之协议书,并切结放弃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权益(格式如附件五),俾免同一眷舍出现多数之原眷户权益。

2.原眷户子女人数在二人以上,已共同继承建物,并依眷改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协议一人承受者:受理权益承受之申请时,应以本部为请求权人,全部协议人为登记名义人,办理保全建物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之预告登记。权益承受人以外之协议人亦应同时出具切结书,切结将来不得再行主张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之权益(格式如附件六)。

(二)已办理预告登记之建物如已拆除,须向县(市)地政机关申请并缴纳勘查费用,经测量后办理灭失登记,因此宜预先规划支用该规费之预算。另建物座落土地非属改建基地者,其拆除费用亦应视个案编造工作计画逐级呈报,由「国军老旧眷村改建特别预算」土地处理作业费项下核实支应。

十、本注意事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或另文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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