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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阿里山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2

施行日期:2004-06-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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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阿里山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交通部观光局观里游字第093000268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

一、阿里山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加强本处出版品之管理与流通,依据「政府出版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作业要点所称政府出版品(以下简称出版品),系指以本处之经费或名义印制、出版或发行之图书(书籍、研究报告、图书、译着、丛书、专论等)、连续性出版品(期刊、年报等)、电子出版品(光盘、磁盘等)及其它非书资料(录音、录像带等)。

三、本处应指定专责单位或人员,办理出版品编号、基本形制、寄存、销售、库存控管等管理事项。

各专责单位或人员应随时进入政府出版品网(GPNet,http://gpnet.nat.gov.tw)之「出版机关操作系统」(http://gpnet.nat.gov.tw/work.htm)维护机关资料及出版品资料。

本处应将各专责单位或人员名单知会交通部观光局,异动时亦同。

四、出版品印制前,需依规定申请下列编号:

(一)统一编号(GPN):由专责单位或人员自行至政府出版品网(GPNet)申请出版品统一编号。每一独立出版单元以编订一号为原则,不同出版形式应分别编号;重制时沿用旧编号,修订或增订时重新编号。每种连续性出版品(期刊、年报等)创刊时编订一号,连续出刊时沿用旧编号,更名时重新编号。

(二)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出版品预行编目(CIP):出版品如为图书,专责单位或人员将前项GPN申请单及相关书目资料(书名页、版权页、目次页)各乙份,送国家图书馆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申请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出版品预行编目(CIP)。

(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如为连续性出版品(如期刊、月报、年报等),由专责单位或人员将前项GPN申请单及相关书目资料(书名页、版权页、目次页)各乙份,送国家图书馆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代转申请国际标准期刊号。

五、本处出版品之基本形制规定如下:

(一)图书应记载事项:

1.封面:书名、出版机关及三张本风景区宣传照片。

2.封底:GPN、ISBN及条形码、定价或工本费、一张本风景区宣传照片、导读文字、机关名称、住址、电话及网址等。

3.书名页:书名、出版机关、着(编、译)者、出版年月。

4.版权页:位于书名页反面或内页最后页,上半页为CIP资料,下半页为出版品基本资料,包含书名、着(编、译)者、出版机关(地址、网址、编印或统一分发单位电话)、出版年月、版(刷)次、其它电子版本说明、定价或工本费、展售处(地址、电话、网址)、GPN、ISBN。

5.书脊:非骑马钉装且厚度在0.5公分以上或内页超过100页以上者,应载本处丛书编号、书名、出版机关。

(二)连续性出版品应记载事项:

1.封面:刊名、出版机关、ISSN、刊期频率、卷期编次、出版年月。

2.封底:GPN、ISSN及条形码、定价或工本费。

3.刊名页:刊名、出版机关、卷期编次、出版年月。

4.版权页:位于刊名页反面,应印制刊名、出版机关(地址、网址、编印或统一分发单位电话)、编者、出版年月、创刊年月、刊期频率、其它电子版本说明、定价或工本费、展售处(地址、电话、网址)、GPN、ISBN。

5.书脊:非骑马钉装且厚度在0.5公分以上或内页超过一百页以上者,应载刊名、卷期(无卷期者应载出版年月)。

(三)电子出版品应记载事项:

1.外盒部分应记载题名、内容大要、出版机关(地址、网址、承办或统一分发单位电话)、制作单位(住址、电话)、出版年月、系统需求设备、GPN、定价或工本费、相关国际编号、展售处(地址、电话、网址)。

2.磁盘或盘片上应记载题名、出版机关、制作单位、出版年月、GPN、系统需求设备。

3.计算机文件、数据库及网页等内容中应记载题名、出版机关(地址、网址、承办单位电话)、制作单位、资料维护单位、出版年月、档案格式、系统需求设备、GPN。

六、出版品之纸张或包装材料应优先采用取得政府认可之环境保护标章使用许可,且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再生纸及再生材料产品。

七、出版品出版或提供销售前,有关著作人之认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及著作之授权利用,应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办理。

八、出版品之订价,以印制成本为计算基础,得视版税、管销费用、委托代售费用、仓储运费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减之。发行时未定价者,应注记工本费,以供未来转作销售之用。

九、本处应就出版品自行定价销售或委托代售,并提供行政院研考会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门市统筹展售。

提供出版品时,应填具出版品委托统筹展售清单,连同一定数量之出版品,送展售门市销售。

前项代售酬金,以不超过出版品定价之百分之四十为限。但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评选或最有利标决标方式办理者,不在此限。

出版品销售所得应悉数缴交国库。

十、本处除依有关法令或业务需要分送外,应送行政院研考会及国家图书馆各二份,行政院秘书处及立法院国会图书馆各乙份,观光局旅游服务中心六份。

十一、本处应依行政院研考会「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务作业规定」及指定寄存之图书馆名单,办理出版品寄存服务。

十二、本处出版或发行之图书,除有不宜采行电子文件储存流通之特殊原因或已于网站公开者外,应同时具备电子文件。

前项已于网站公开者,应于政府出版品网GPNet之指定字段登载网址。

出版品完成后需向行政院研考会缴交电子文件乙份(包括原始内文档、原始封面档、浏览用全文档(PDF)、印制用内文档(PDF))、自GPNet打印电子文件缴交清单及同意授权函等资料。

十三、本处得与团体、私人合作或委托其出版、发行出版品,并收取合理使用报酬。

前项报酬以金钱为原则,必要时,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十四、本处经交通部观光局定期查核出版品业务执行绩效,如评定绩效优良者,得酌予奖励。

十五、其它有关出版品事项,悉依行政院研考会订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办法」、「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项」、「政府出版品统一编号作业规定」、「政府出版品销售作业规定」、「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务作业规定」及「政府出版品电子文件缴交作业规定」等规定办理。

十六、本要点经签奉处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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