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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综合)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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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B章: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综合)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7章第7条)

[1982年1月15日]

(本为1982年第8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1984年编正版,1988年第264号法律公告 ─ 1988年编正版,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1996年第(C)64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综合)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地政司"(Secretary) 指规划环境地政司; (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

"电力公司"(power company) 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获准计划"(approved scheme) 指附表所指明的计划。

第3条 更正获准计划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第7(3)条另有规定外,获准计划所具有的效力,是该计划根据下列协议更正后所具有的效力─

(a) 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1年10月2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 (1982年第8号法律公告)

(b) 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4年6月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及 (1984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c) 电力公司与地政司所订立并且在1988年9月2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协议。 (1988年第264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获准计划

400kV新界网络;1981年3月5日。获环境司批准并且在1981年3月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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