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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澳锦东联谊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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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澳锦东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会址和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本会机构

第四章 收益及其它名衔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03/2005。

旅澳锦东联谊会

第一章 名称、会址和宗旨

第一条 中文名称为:旅澳锦东联谊会。

葡文名为:Associao de Amizade de Loi Ou Kam Tong。

现会址:澳门巴波沙坊9B号新城市花园龙威阁第6座15楼C座。

第二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以组织同乡联谊之活动,成为家乡与旅澳乡亲之间的桥梁,发扬爱国爱家守望互助的精神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所有认同本会宗旨的锦东乡亲均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时,并填写登记表,申请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如下:

a)享有本会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可参加本会机构会议;

c)可参加本会的其它活动;

d)享有给予会员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如下:

a)遵守本会章程及机构的决议;

b)为完成本会的目标和提高本会名誉作出努力;

c)交纳注册金和会费。

第七条 一、对于违反本会章程或作出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将根据理事会决定实施下列惩处:

a)警告;

b)暂停会员资格;

c)除名。

二、被警告、暂停会员资格、除名之会员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本会机构

会员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享有本会权利及义务的会员组成,大会定期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以便对上一年度报告,理事会帐目及监事会的意见进行评估),召集会员大会必须最少提前八天,以挂号信或透过签收方式为之,召集书内应指出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可根据需要增设常务副会长)。会长对内领导会务、召开理事、监事联会,对外代表本会。会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或副会长依次代其职务。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会长卸任后授予荣誉会长。

第十条 当理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或五分之一以上之会员为合法目的要求进行召集时,会员大会应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一般决议应以绝对多数票之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权责:

a)选出和解任本会各机关的成员;

b)批准注册金和会费之金额;

c)章程之修改,须获出席之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方能生效;

d)确定本会行为准则,并决定所有本会活动组织事务;

e)评估并通过理事会年度报告和监事会建议;

f)本会之解散,须获四分之三的全体会员赞同票视为有效。

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以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由一名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及若干名理事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有:总务部;财务部;协调部;联络部;妇女部;各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决议由多数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由会长投决定票。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在需要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权责:

a)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b)吸纳和免除会员;

c)确保本会各项事务的运作及处理会务之规则;

d)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e)在各项正式和特别活动中代表本会;

f)接受各种捐赠,遗赠和援助。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以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由一名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及若干名监事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权责:

a)监督理事会的一切管理活动;

b)定期检查本会帐目和帐簿;

c)对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和帐目编制年度报告;

d)召集大会的非例行会议。

第四章 收益及其它名衔

第二十条 本会收益来自注册资金,会员会费和他人捐赠,遗赠或援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创会会长;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名誉顾问;顾问若干人;会长卸任后授予永远会长。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纪念日:每年农历八月二十一日为本联谊会纪念日。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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