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自庐阳区迁至蜀山区的请示》(皖政(200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迁至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9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09-26
施行日期:200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自庐阳区迁至蜀山区的请示》(皖政(200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迁至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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