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6)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7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09-18
施行日期:200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6)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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