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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第13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3-11-29

施行日期:198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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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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