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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2]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27

施行日期:2002-05-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广开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舟山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凡直接介绍市外投资者来舟山进行投资的(原则上为固定资产投资),属于中介性质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均可予以奖励。

(二)本市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联络引荐市外投资者来舟山投资的,其应得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个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所开支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助。

(三)本文所称的外来投资项目是指舟山市域外的投资者来舟山投资工业、旅游业、港口业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具体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见附件)。

(四)对未列入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如需要奖励,由各级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领导小组同意后,也可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金为人民币)。个人所得部分奖金由兑现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凡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对舟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投资行为不能奖励,已奖励的予以追回。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兑现的时间为外来投资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对分期出资的兑奖,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予以奖励。

(二)凡申请奖励的引荐者到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申报,并需提供介绍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引荐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派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以及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三)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对引荐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引荐者或其委托人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格及有效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四、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金,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归属关系或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各县(区)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舟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

一、工业

1、水产品精深加工

2、农产品的保鲜、储存和加工

3、海洋药物开发

4、船舶工业

5、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6、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7、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8、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9、环保工业

10、海洋能源工业及各种新能源的开发

二、渔农业

1、深水网箱养殖、名特优海水产品养殖

2、优良水产苗种繁育

3、花卉生产、观光农业与苗圃基地建设

4、荒岛开发

三、旅游业

1、旅游景点、项目的开发

2、度假、休闲、观光等设施建设

3、四星级以上宾馆

4、旅游工艺品开发

四、港口及交通运输业

1、石油、煤炭、木材等各类专用码头建设及货物仓储业开发

2、岛际高速客运

3、陆岛桥梁、道路建设

五、服务业

1、各类专业市场建设

2、大型超市

3、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

六、基础设施

1、市政设施

2、水利等设施项目建设

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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