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8月30日修正
第22条 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财政部所定之规费,并检附左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期满前取得财政部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餐证明或投保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脱帽二?半身照片两张。
五、原领证执业期间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30
施行日期:2001-08-30
时效性:已失效
民国90年08月30日修正
第22条 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财政部所定之规费,并检附左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期满前取得财政部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餐证明或投保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脱帽二?半身照片两张。
五、原领证执业期间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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