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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券管理规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30

施行日期:2001-08-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民国90年08月30日修正

第22条 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财政部所定之规费,并检附左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期满前取得财政部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餐证明或投保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脱帽二?半身照片两张。

五、原领证执业期间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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