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8月02日修正
第4条 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得公告暂停该股票之融资、融券交易,或在本会所定之范围内,调整其融资比率或融券保证金成数,并报本会备查。
一、上市股票变更交易方法为全额交割者,或上柜股票变更交易方法为应先收足款券者。
二、上市或上柜股票停止买卖者。
三、上市或上柜股票终止上市或上柜者。
四、上市或上柜股票每股净值低于票面者。
五、上市或上柜股票有钜额违约情事且融资或融券余额达一定比率者。
六、股价波动过度剧烈者。
七、股权过度集中者。
八、成交量过度异常者。
九、其它不适宜继续融资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项暂停融资融券交易或调整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者,于暂停或调整原因消灭时,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告恢复,并报本会备查。
前二项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及作业程序,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分别拟订,并报本会核定。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