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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金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委发[1987]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8-29

施行日期:1987-08-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永昌县委、县政府,金川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各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不得将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及其儿女姻亲关系的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不得在本系统或分管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已经安排或安排后结成亲缘关系的,要进行调整(非正式职工,由劳动人事部门清退)。

二、在入党、入团、提干、晋级、调资、奖惩、分房、招工、招干、转干、毕业分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工作等方面,如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夫妻双方直系和姻亲关系的亲属时,领导干部本人要主动回避,不得写条子、托人情、找方便,搞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形式(本人出面或托他人出面)干预自己的子女、配偶、亲属的工作调动、安排和使用,更不能违犯组织原则要求或暗示组织、人事部门将他们提拔做领导工作。真正符合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干部夫妻分居和身边无一子女者,确需照顾性调动的,应由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办理,不能自行其事。

四、纪检、政法、稽核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如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要主动回避,不得干涉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随带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人事工作;在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不得临时动议提拔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确属优秀者,应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任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乡、镇领导干部在本乡、镇做领导工作六年以上者(任期二届期满后),一般应进行横向交流;县级领导干部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进行适当交流。

七、组织决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如不服从者,原则上免去领导职务。

八、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县(区)人民法院院长、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的本地干部,任期届满后如条件允许,应列入交流序列,易地任职。

九、领导干部的家属、亲属不得借领导干部名义干预部门的工作,或借领导干部名义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某些问题,更不得索要什么东西。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对过去已形成上述问题者,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分期分批逐步进行调整。对于组织上决定安排、调整的干部,必须按期报到。未经组织批准,一个月不到职工作者,从下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两个月不到职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不到职者,按自行离职处理。今后,如有违犯本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批准入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金昌市委员会
金昌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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