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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8

施行日期:2000-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考试的对象考试的对象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换岗调动的和年满55周岁 的免考。

二、考试的组织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副组长,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有关同志为成员。具体由内司委和选任联工委组织实施。

三、考试的内容、时间和方法

1、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共同法和专业法。专业法系指执法责任制确定的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组织好法律知识考试,从内司委、选任联工委和市普法办抽调人员组成命题小组,集中时间命题,建立考试题库。

2、考试时间提请单位要在提请任命7天前通知本人做好准备。考试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第3天进行,并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3、考试方法采取开卷方式进行;共同法、专业法分卷考试;考试以百分制计算,不满60分者为不及格。

四、考试成绩的运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考试结果的报告后,对考试不及格的暂缓提请任命,并允许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补考一次。对补考不及格者,建议提请单位另行安排。

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五、本暂行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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