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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奖励民间投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2854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6

施行日期:2004-01-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台北市"奖励民间投资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投资人依本自治条例申请奖励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利事业登记及公司增资或新设立相关证明文件。

三投资计画书。

四最近三年会计师签证之相关财务报表。但新设立公司得以依税捐机关

规定设置之帐载资料编制之财务报表代之。

五申请补助项目之证明文件。

六其他经本府规定之文件。

第3条 前条申请案件应具备文件不全者,本府应明定补正之项目内容,通知投资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4条 "建设局"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就申请奖励内容于三十日内作成初审意见,据以提报"台北市奖励民间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核。但申请内容繁复者,得延长三十日。

第5条 "委员会"对于申请案件审查,除其是否合于本"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并就下列事项综合审核之:

一投资计画之可行性及对台北市产业发展之贡献度。

二申请奖励项目及内容之合理性。

三公司财务稳健度及未来发展性。

申请奖励案件经委员会审议结果应再修正文件或补充资料者,本府应明定

补正之项目内容,通知投资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6条 经"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给予投资奖励者,由本府通知"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据以执行,并函知申请人。

第7条 适用本"自治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之奖励补贴者,投资人应于每年实际支出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备妥下列文件向财政局请领补贴款,并副知建设局:

一补贴拨款申请书。

二领据。

三申请各项奖励之相关凭证。

前项申请案文件不全者,由财政局明定应补正之项目内容,通知投资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补贴。

第8条 "财政局"受理投资人依前条请领补贴款申请案件,应于三十日内审核完竣,依规定程序拨款核销。

第9条 为查明投资人有无虚报情事或违反本"自治条例"之规定,"财政局"得会同"建设局及其他相关机关派员实地查核投资计画执行成果,投资人应详实提出报告、资料或为其他配合措施,不得拒绝。

违反者,得撤销或废止本自治条例之奖励、补贴。

第10条 "财政局"为查核接受奖励之投资人是否仍符合本"自治条例"规定之资格条件,得于补贴拨款期间,函请相关机关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11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定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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