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汽车运输业行车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及医药补助费发给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交路发字第093B0000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04

施行日期:2004-05-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43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3条 汽车运输业之车辆,因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毁损、丧失,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医疗费用由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负责支付外,其赔偿金额之标准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二、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三、非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四十万元。

四、财物毁损、丧失之赔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定之。

汽车运输业已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其理赔金额视为前项赔偿金额之一部分,汽车运输业受赔偿请求时,得扣除之。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赔偿标准,请求权人能证明实际所受损害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项所定标准,不影响请求权人之诉讼请求权。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