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2693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8、11条条文(原名称:行政院及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
第1条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及各级行政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行之。
第8条 停职人员除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应予免职者外,未受徒刑之执行或撤职、休职之惩戒处分者,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应许复职。经考绩免职先行停职人员,其免职案经复审程序决定撤销或行政法院判决撤销者,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复职。
第11条 停职人员依法复职者,应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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