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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申请避险帐户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期(交)字第09300108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3

施行日期:2005-01-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0930010820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4、5点条文及第2点条文之附表二;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八字第0930154853号函准予备查

二、法人机构申请设立避险帐户及豁免部位限制规定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从事国内期货市场期货交易之证券商,因避险需求而拟申请豁免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规定者,应检具「证券商设立期货交易避险帐户申请书」(附表一),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公司申请。俟本公司同意并发给证明文件,凭以向期货商开设避险帐户或将原交易帐户变更为避险帐户,并由期货商函报本公司后,该证券商从事期货交易,始得豁免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规定。

(二)依主管机关规定得于国内期货市场从事国内证券相关期货交易之外国机构投资人,应检具「外国机构投资人设立期货交易避险帐户申请书」(附表二),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公司申请设立避险帐户并豁免交易规则部位限制。俟本公司同意并发给证明文件,凭以向期货商开设避险帐户,并由期货商函报本公司。

(三)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向本公司申请设立避险帐户时,应由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提出申请,其所属分户得一并适用所申请之豁免部位限制规定。每一分户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仓部位之期货契约所需原始保证金、卖出选择权契约所需原始保证金与买入选择权契约所需权利金,并入其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等之总额,不得超过其汇入资金余额之百分之三十。

(四)依主管机关规定得于国内期货市场从事国内期货交易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管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因避险需求而拟申请豁免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规定者,应检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管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期货交易避险帐户申请书」(附表三),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公司申请。俟本公司同意并发给证明文件,凭以向期货商开设避险帐户或将原交易帐户变更为避险帐户,并由期货商函报本公司后,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管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期货交易,始得豁免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规定。

(五)国家金融安定基金、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劳工退休基金、劳工保险基金、邮政储金汇业局所管理之邮政资金、金融及保险机构,因避险需求而拟申请豁免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规定者,应检具「法人机构设立期货交易避险帐户申请书」(附表四),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公司申请。俟本公司同意并发给证明文件,凭以向期货商开设避险帐户或将原交易帐户变更为避险帐户,并由期货商函报本公司后,该法人机构从事期货交易,始得豁免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规定。

(六)法人机构为豁免本公司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向本公司申请避险帐户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1申请书件不齐或记载事项有虚伪、隐匿情事者。

2逾期未依规定提出说明或补正者。

3违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则相关规定者。

四、避险帐户之申报作业

(一)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依主管机关公告之「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期货交易处理要点」规定持有期货交易契约未冲销部位者,应委由保管机构于每一营业日下午五时前,将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及其各分户前一营业日汇入资金余额及其投资公债、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之总余额相关资料,采媒体申报方式向本公司申报。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管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依主管机关公告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应行注意事项」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或持有期货交易契约未冲销部位者,应于每一营业日下午五时前,将其所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该营业日基金净资产价值,可运用资产扣除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持之最低流动资产比例、未冲销部位之期货契约及选择权契约依规定需缴交之保证金或权利金金额,该基金持有有价证券总市值等相关资料,采媒体申报方式向本公司申报。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管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未经本公司同意设立避险帐户,但开设一般交易帐户从事期货交易者,亦应依前款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报。

五、法人机构设立避险帐户后,经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虚伪、隐匿情事、或违反本应行注意事项之规定、或有违反期货交易相关法令及本公司章则相关规定者,本公司得采取下列措施:

(一)外国机构投资人

1.限制其部分或全部期货交易至改善为止。

2.撤销其避险帐户之设立。除为处理原有部位外,期货商应立即停止收受其新增委托单,并于其债权债务结清后,予以销户。 3.拒绝该法人机构于一定期间内再申请设立避险帐户。

(二)其它法人机构

1.撤销避险帐户之设立,并通知期货商将其避险帐户变更为一般交易帐户,改依交易规则部位限制之规定办理。

2.变更为一般交易帐户之法人机构,若其持有之部位逾越交易规则之部位限制者,本公司除限期令其调整改正外,并陈报主管机关。

3.拒绝该法人机构于一定期间内再申请设立避险帐户。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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