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劳福字第094006520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壹、依据:
本府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条及两性工作平等法对母性保护之规范,特办理「事业单位劳工产假人力替代及支持实验方案」计划。
贰、目的:协助本县小型企业员工于产假期间工作之人力替代经费补助支持方案,为使产假人力补助作业顺利推展,特订定本作业原则。
叁、实施期间:民国94年3月1日至94年8月31日。
肆、补助对象:
本县辖区内员工在30人以下之事业单位,且员工有分娩之情事者,可提出申请。
伍、补助标准
一、补助事业单位雇用替代人力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二分之一,即新台币7,920元,至多2个月为上限。
二、每家事业单位最多以补助2名为原则。
陆、实施方式
一、协助事业单位于员工产假期间媒合短期人力之服务,事业单位可透过自行召募或本府就业服务网络协助短期人力之召募,皆可申请经费补助。
二、经费补助员工2个月产假工资,每月补助额为基本工资之二分之一。
二、事业单位员工分娩前2个月至该员工请产假(法定8周)1周内提出申请。
三、事业单位待员工产假结束回复原工作职位至少1个月,依据请款及核销程序规定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经费补助。
柒、请款及核销程序:
一、申请阶段:凡符合本计划之企业单位,有意愿申请产假期间人力替代就业媒合及经费补助时,应于申请期限(94年3月1日至94年8月31日,逾期恕不受理)填具申请表(如附表)向本府提出申请。本府将于核定后另行发函通知
二、核销应检附之相关文件:
(一)产假人力媒合之申请表(可至劳工局索取或网络窗体下载www.labor.tpc.gov.tw)。
(二)支付短期人力薪资证明(如没有聘雇短期人力无须检附)。
(三)支付产假薪资证明(包含产假前1个月至产假后1个月,共4个月之薪资证明)。若该名怀孕员工同时申请产假及育婴留职停薪假,则公司可检附该怀孕员工3个月之薪资证明及育婴留职停薪之契约,即可申请。
(四)请产假员工劳保卡影本。
(五)公司存折封面影本。
(六)开具2联式补助款发票(抬头:台北县政府)。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