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50008511号令、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09310号令修正发布第1、7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联系地政、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申报现值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七、税捐稽征机关于审核现值确定后,应将现值申报书第一联及第二联移送地政机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时,作为核对承受人及权利范围之用,并建立前次移转现值及调查地价实例数据。地政机关于办竣登记后,应将现值申报书第二联移回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地字第09500085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03
施行日期:2006-02-03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50008511号令、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09310号令修正发布第1、7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联系地政、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申报现值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七、税捐稽征机关于审核现值确定后,应将现值申报书第一联及第二联移送地政机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时,作为核对承受人及权利范围之用,并建立前次移转现值及调查地价实例数据。地政机关于办竣登记后,应将现值申报书第二联移回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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