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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申报现值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地字第09500085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03

施行日期:2006-0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50008511号令、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09310号令修正发布第1、7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联系地政、税捐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申报现值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七、税捐稽征机关于审核现值确定后,应将现值申报书第一联及第二联移送地政机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时,作为核对承受人及权利范围之用,并建立前次移转现值及调查地价实例数据。地政机关于办竣登记后,应将现值申报书第二联移回税捐稽征机关厘正税籍。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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