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命令公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葡萄牙共和国政府透过交换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及四月十一日各自的照会,确认:
1)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签订的《澳门政府及葡萄牙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之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后继续生效。自该日起,该协议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葡萄牙政府之间的协议;及
2)该协议追溯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产生效力,有关效力不仅涉及对所得的来源所征税收,亦包括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的税收年度中产生的所得有关的其它税收。
该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于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一组。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