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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必须备有适当的生产记录的通知书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5

施行日期:2006-04-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通告及公告

经济局

通告

通知书

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生产须申请澳门产地来源证的澳门出口货物的工业场所,必须备有关于生产程序、原料、辅料、存货及产品出售等情况的适当记录。

而根据第29/2003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济局以通知书形式订定须在该等生产记录内记载的最低限度资料。

基于此,经济局现将须在生产记录内记载的最低限度资料公布如下:

1. 所有生产须申请澳门产地来源证的澳门出口货物的工业场所,必须备有适当的生产记录,其内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a) 指出每一订单及各生产程序步骤所用工人的费用;

b)指出每一订单所用原料的费用;

c)指出每一订单所用辅料的费用;

d)列出生产所需之一般支出,其中包括水费、电费、运输 费及其它费用。

2. 不论最终产品之目的地市场为何,亦不论是否已为货物申请产地来源证,每一订单均须有独立的生产纪录,其内必须载明有关订单的序号。

3. 若果不属订单而只是存货生产,则生产记录应该载有生产编号(PN)。

4. 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证明生产记录内所载的资料,如:原料及半成品的进口准照或申报单、外发加工及工序外移的记录文件、购买原料发票、生产通知书、生产工序价目表、工资收条、工人生产记录卡、工资转账证明、使用模型清单、工人名单及其身份资料、存货清单、装箱单、银行交易证明文件、合同、原料交收凭证和产品交付凭证。

5. 应该对上点所述的证明文件,按照日期顺序作编号和存盘,并应在文件内载明订单序号或生产编号(PN)。

6. 须根据本通知书附件格式1表格编制参阅表,以作为生产纪录的补充。

7. 受惠于澳门产地来源证明制度的企业,倘若持有同类型外地产品,则须根据附件格式2表格编制附加参阅表,以便能清楚证明这些货物的来源及目的地。

8. 所有记录应该在生产一开始时进行。

9. 无论以何种方式(手写或计算机)所作的记录,以及有关之证明文件,应该最少保存三年。

10. 如没有适当的生产记录,将被科以第7/2003号法律所定的处罚。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于经济局

代局长 罗锐荣

(格式 1)(略)

(a)登记订单并给予生产编号的日期

(b)由工厂本身所给的生产编号

(c)顾客合同的编号及日期(Contract Number; Purchase Order; Order Confirmation等)

(d)顾客要求款式之编号(Style Number)

(e)收货人(Consignee; Cliente importador)

(f)付款方式(Payment, 即 L/C; D/P; D/A;Cash; Cheque;等)

(g)本地产品出口准照编号

(h)产地来源证编号

(i)发票编号(Invoice Number)

(格式 2)(略)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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