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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藏珍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澳门藏珍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7/2005。

澳门藏珍会

一、本会采用之名称为“澳门藏珍会”。

二、本会会址设立于澳门连胜街1 ??I丽豪花园第三座B铺。

三、本会之目标是在澳门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促进澳门更加繁荣强盛。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对艺术品有兴趣之各界人士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之权利;

C.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D.享受会员之福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和从事损毁本会荣誉的行为,理事会可对其采取下列处分:

A.忠告;

B.书面警告;

C.劝其退会;

D.撤消其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全体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今后发展的路线及任务;

D.褒贬会员之行为;

E.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长

十、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均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澳门,奉公守法,提高艺术修养;

B.主持本会大局;

C.接待各方友好;

D.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员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自荐或提名,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十七、理事会之职能:

A.履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C.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D.理事会会议之决议由多数人同意方可通过;

E.理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所有理事,开会时如果人数不够三人,则应须延 一小时举行,届时则不论多少人数而召开,决议应以出席者多数通过方可。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自荐或提名,经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二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

二十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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