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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香港商会组织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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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文为“澳门香港商会”;葡文名为“Camara de Comércio Hong Kong (Macau)”,葡文简称为“CCHK”,英文名为“Hong Kong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英文简称为“HKCC”。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拥护“一国两制”,坚持爱祖国、爱澳门,加强同业团结,协调同业关系,联络同业感情,互相帮助发展业务,维护同业正当权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安定、经济繁荣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南湾大马路567号大西洋银行大厦12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资格如下

1.凡持有认可管理人员资格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申请入会时,须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并经理事会通过,方得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会员入会半年后方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之权;

3.享受本会所办之文教、康乐、福利事业之权。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

2.推动会务及促进会员之间的互相合作;

3.缴纳入会费及年费。

第八条 会员批准入会时即缴交入会费及当年度会费,以后每年于一月份内缴交当年度会费;逾期者本会以挂号函催促之,再三个月仍不缴交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会章,破坏本会行为,或触犯刑事案,影响本会声誉者,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如有异议,交由监事会裁定之。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正、副会长及理、监事成员;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4.审查及批准理事会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领导会务,负责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会长出缺时代行其职务。

第十二条 会长可每年召开两次有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监事长参加之联席会议,听取理事长汇报会务及商讨会务进展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五人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之。理事会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计划发展会务;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4.依章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长领导本会负责会内工作,执行会务,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出缺,由副理事长代之。正、副理事长及各部门之负责人选,由理事会互选产生。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增设特别委员会,及视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为三年,任满得连任。唯会长及理事长连续任期最长为两届。

第十六条 本会正、副会长卸职后,若不担任理、监事等职务,得聘为永远荣誉会长;正、副理事长卸职后,若不担任理、监事等职务,得聘为永远荣誉理事长;理事卸职后,若不担任理、监事等职务,得聘为荣誉理事。均可出席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七条 本会监察组织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监事三人的单数成员组成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唯监事长连续任期最长为两届。其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2.定期审查帐目;

3.出席理事会会议;

4.对有关年报及帐目制定意见书呈交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长及监事由当选监事互选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卸职后,若不担任理、监事等职务,得聘为永远荣誉监事长;监事卸职后,若不担任理、监事等职务,得聘为荣誉监事。均可出席会议及有发言权。

第二十条 本会得视工作需要,聘请对本会有卓越贡献人士为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荣誉顾问或顾问。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四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请求时,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之召集,至少须于开会前八天通知,如会员未克出席会员大会,可委托出席会员代为参加,唯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托,均可投票选举会务负责人,但必须将有效授权书于会员大会前送交本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或理、监事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如有特别事项时,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需要时随时召开。每次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人数参加,方得开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种会议,均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之绝对多数票同意,始得通过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及监事应积极出席会议。若在任期内连续六次无故缺席,经理、监事联席会议核实通过,作自动退职论。如因事以书面或电传请假者不作缺席。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缴费用如下:

入会时缴交入会费一仟伍佰元,每年缴纳会费伍佰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如有不敷或有特别需要时,得由理事会发动筹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由会长及理、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会员大会决定之。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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