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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1-01

施行日期:197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中,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牢不可破的战斗友谊和不断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年期间,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贷款金额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为人民币五亿元,用于:

一般物资三亿二千万元

成套项目一亿八千万元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一般物资和十一个成套项目的具体内容,双方将另签议定书加以规定。

第 三 条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以货物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上述贷款,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分十年偿还,每年偿还贷款金额的十分之一,至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偿还完毕。

第 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第二条规定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一般物资和成套项目的价格以及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第三条规定为偿还贷款而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货物的价格,均根据中阿两国贸易价格原则确定。

第 五 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将各自设立特别账户,并商定有关本协定贷款结算的技术细则。

第 六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先念                                      查尔查尼

(签字)                                    (签字)

阿尔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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