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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发布部门:加拿大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80-11-15

施行日期:1981-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颁布日期:19801115 实施日期:19810401 颁布单位:加拿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内进行交流与合作。为实现这种交流与合作,双方按对等原则互派人员访问,每年最高限额各为60人周。

第 二 条

双方在各自的职权内,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方面,进行下列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学者和代表团,进行考察、研究和讲学访问;

二、交换学术出版物和研究资料。双方注意到进行合作研究和举办双边学术讨论会的重要性,并将在以后探讨其可能性。

第 三 条

一、有关互派学者和代表团的具体安排,双方将通过书信方式商定,必要时可由两国大使馆协助;

二、一方派出学者和代表团到另一方访问,要征得另一方同意。派出方应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学者履历、专业、懂何种语言和访问计划通知接待方。接待方在收到对方访问人员的访问计划和有关情况后的两个月内提出能否接受的意见,派出方在得到接待方的确认之后,将负责按现行规定取得必要的护照和签证,并应在访问开始的三周前将访问人员到达的日期、飞机航班和地点通知接待方;

三、接待方应尽量为访问学者完成研究计划提供方便。

第 四 条

有关学者和代表团互访的财务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费用;

1.加方为访加不足一月的中国学者每天提供60加元,为访加超过一月的中国学者每月提供1,000加元。

2.中方将负担访华的加拿大学者的食、宿费用,并每月为其提供零用费人民币100元。

三、接待方负担必要的住院费、医药费和紧急牙疾费用;

四、访问人员在访问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

第 五 条

双方同意在谅解备忘录条款之外,可以向对方推荐学者进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研究。只要有可能,每一方都应尽力为学者们的研究活动提供方便。

第 六 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协商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六份,中文、法文、英文各两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

代 表 研究理事会代表

张 友 渔 安德烈?福蒂埃

(签字) (签字)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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