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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1]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3

施行日期:2001-06-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1999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贯彻施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法[1999]27号),文件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宣传贯彻仲裁法,积极做好规范标准(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工作,倡导运用仲裁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南京地区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选仲裁法律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仲裁法,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仲裁法是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准备加入WTO和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便捷、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等优势,能够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学习和运用仲裁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利用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的机会,邀请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仲裁法律制度讲座。各新闻媒体也要加大对仲裁的宣传力度,宣传仲裁对完善南京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南京仲裁委员会也要增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主动性,积极与本市的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企业的管理人员联系,强化他们的仲裁意识。

二、进一步做好依法修订和规范合同工作,指导当事人签订仲裁条款。

宁政办发[1999]27号文件下发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仲裁法的要求,对标准(格式)合同进行了修订和规范,大部分单位的合同都增加了仲裁条款。市建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由于领导重视,规范合同工作做得及时、扎实。最近,国家工商局新颁布了140多种标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都载有仲裁条款。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也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类建设合同都必须载有规范的仲裁条款并向当事人推荐由所在地的仲裁定委员会负责仲裁纠纷。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启用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得使用未规范的合同文本。要强化的仲裁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力争使用权50%以上的经济合同签订形式完备的仲裁条款。同时,要继续对目前使用的没有仲裁条款的标准(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建委、科技局、工商局、房产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合同管理中,指导当事人签订仲裁条款。

三、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仲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仲裁办案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仲裁事业的兴衰。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所办的案件,尚无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办案有一定质量。要进一步严格依照仲裁法办案,抓紧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公平公正地解决好每一件经济纠纷,把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各类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合同争议需要解决时,可以选择到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以防范和化解纠纷。南京仲裁委员会要扩大受案,为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当年结案率,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为南京仲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仲裁事业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目前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市工决局、市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和单位设立了仲裁联络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联络处的工作,为联络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南京仲裁委员会还将在市建委、市经协办、市粮食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主要商业银行设立仲裁联络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重视并做好设立仲裁联络处的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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