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运动前起诉尚未终审判决的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52司函第1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2-05-19

施行日期:1952-05-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江西省人民法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