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52司函第1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2-05-19
施行日期:1952-05-19
时效性:已失效
江西省人民法院:
4月18日(52)刑一字第496号报告收到,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贪污及工商户违法案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起诉尚未判决或经一审判决尚在上诉中者,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判处。
二、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前已经判决确定者,一般的可不变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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