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复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0]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08
施行日期:2000-12-08
时效性:已失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复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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