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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5)民他字第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26

施行日期:199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民外字第72号请示收悉。关于日本国民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判决和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权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问题,经研究认为,我国与日本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日本国法院裁判应不予承认和执行。故同意你们以裁定驳回日本国民五味晃申请的处理意见。至于裁定的理由如何表述,请根据上述精神斟酌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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