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5)10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5-08-01
施行日期:199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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