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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1]1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14

施行日期:2001-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0年3月3日,我院就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这问题作了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意见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8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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