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0年3月3日,我院就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这问题作了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意见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8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1]1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14
施行日期:2001-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0年3月3日,我院就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这问题作了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意见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8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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