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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0-10-26

施行日期:2000-10-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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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设区的滨州市、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设区的菏泽市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设区的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84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3名。

设区的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76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二、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两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其所辖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该市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三、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数,分别顺延原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数。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滨城区、牡丹区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沿用原滨州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四、原滨州、菏泽两地区的各县(市)选举的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调离或者迁出山东省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外,均相应改为设区的滨州市、菏泽市出席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到届满为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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