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1)1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11-13
施行日期:2001-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