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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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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0

施行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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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2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的调整不包括一至四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及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抚恤金

1、伤残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5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20元,已超过1320元的,不做调整。

2、伤残二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5元。调整后伤残扰恤金最高不超过1310元,已超过1310元的,不做调整。

3、伤残三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00元,已超过1300元的,不做调整。

4、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90元,已超过1290元的,不做调整。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二)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65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524元;部分护理依赖393元。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524元;其他供养亲属3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655元。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三、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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