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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3]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1

施行日期:2003-12-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

为了保证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做好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册,现将表样及使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诊治、转诊过程中使用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处方”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二、工伤职工在诊治、结算过程中使用的《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表一)“、”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表三)“、”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四)“、”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表五)“、”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用通知单(表六)“、”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表八)“、”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拒付明细表(表九)“、”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支付明细表(表十)“、”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拒付明细表(表十一)“,其中表四、表七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刷,用人单位需要时可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其余表册,各经办机构和工伤医疗机构按统一式样和格式(印刷式样另附)自行印刷或计算机直接打印。

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要按要求和使用说明及时、认真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并签章,以保证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和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

附件一:工伤医疗审核结算表使用说明

附件二: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工伤保险审核结算表册使用说明

一、《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表五)》为用人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时使用。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进行汇总,并填写《表五》。对单笔费用低于或超过5万元的,用人单位还须分别填写《表四》和《表七》。

二、《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为工伤医疗机构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时使用。

《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时使用,一份由医疗机构留置存,一份给工伤职工。

三、《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用通知单》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后转交至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拒付明细表》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后返回用人单位。

五、《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拒付明细表》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后返回工伤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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