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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0]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21

施行日期:2000-1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可购买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每份80元,职工可以购买多份保险,多买多享受。

对购买第一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托管的退休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社保处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劳动和财政部门制订。

第四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由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的7月份购买(2001年从1月份开始购买),当年内使用有效。

第五条 职工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超过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2001年为4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具体标准:每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险额最高为8万元,保险额内的医疗费按90%支付。

第六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支付标准视情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八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支付范围,按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凭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可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部分,由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需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第十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结算年度与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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