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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8]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0

施行日期:2008-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50%的封顶基数。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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