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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2)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2-24

施行日期:1992-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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