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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2-08

施行日期:199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劳[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体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补偿问题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没有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应执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请转告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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