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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津劳工[1994]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06

施行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如下:

一、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4、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1、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总额,减除价格补贴、书报费、交通补助费、郊区补贴、洗理费、小伙食津贴、房屋补贴后即为月加班工资基数。

2、计算日加班工资、小时加班工资基数。月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3.5天为日加班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加班工资基数。

3、按照第一条确定的标准,乘以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和实际加班日数或小时数,即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数额。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天津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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