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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3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2-15

施行日期:199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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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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