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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87]化生字第6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7-07-29

施行日期:2002-04-25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逐步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及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全民、集体企业(含城镇和乡镇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实行劳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达标验收。

第三条 达标验收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经委、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验收。

第四条 达标验收程序:接受验收的单位填写“企业达标验收报批书”和“达标验收合格企业报告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宇航局部门进行初验后,将报批书和报告表一并报送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实施验收。

第五条 凡申请进行达标验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生产已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并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3、相应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实行经济承包的,有明确的安全承包目标及具体的安全措施。

5、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做到持证操作。

7、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进行重大技术履行的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了“三同时”的规定。

第六条 达标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八十五分为合格。凡达到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人事部门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对企业罚款标准一千至一万元)。对直接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已取得达标合格证的企业,每两年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取销其合格证。

第八条 达标合格证是企业晋级和对企业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取得达标合格证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 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考核的具体标准,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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