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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0

施行日期:200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8年9月1日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之中,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原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以及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其他化学品经营单位,若其原有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未变,可由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评价,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结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结论进行审核。

二、对于既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又未通过建筑消防安全验收,以及已改变原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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