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福字第39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曾经自首、叛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自首、叛变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但仅有自首行为而未叛变也没有其他危害人民罪行的,自首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此复。
内务部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64)内人工字第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4-05-08
施行日期:196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福字第39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曾经自首、叛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自首、叛变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但仅有自首行为而未叛变也没有其他危害人民罪行的,自首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此复。
内务部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